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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7 題

關於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刑事訴訟之被告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後,即得聲請解釋憲法
  • B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得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 C 地方法院法官就所受理案件適用之法律,即便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亦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 D 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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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當「地方」政府內部發生行政與立法的衝突時,是應該直接請求「最高司法機關」介入裁決,還是應該先透過《地方制度法》等內部機制尋求救濟?這種『先行處理原則』對於維護地方自治與司法資源的分配有何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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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關於地方行政機關與同級立法機關間之爭議是否得聲請解釋憲法,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之意旨已有明確規範。該號解釋文中明文指出:「至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這表示當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同級立法機關的議決事項在執行層面發生爭議時,必須依法定程序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來謀求解決,而不能直接向司法院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因此,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27號之規定,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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