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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與直轄市間之權限遇有爭議時,應依何種方式解決之?
  • A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B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 C 立法院院會議決
  • D 行政院院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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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中央行政機關』本身就是爭議的一方,而對手又是地位極高的『直轄市政府』時,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應交由哪一個具備最高民意基礎、且能監督行政體系的國家機關來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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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掌握了地方自治法規的核心重點。這題考驗的是學員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機制的熟稔度,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的體系劃分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權限爭議的解決位階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當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之間發生「權限爭議」時,並非由行政首長或司法機關直接裁定,而是交由立法院院會議決**。這種設計在於考量到中央與地方的法律地位與權力制衡,由代表民意的最高立法機關進行最終議決,以確保地方自治(local autonomy)受憲法保障的精神不被行政權片面干預。相比之下,同條第 2 項則規定直轄市與縣(市)間的「事權爭議」是由行政院解決,考生常在此處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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