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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自治條例訂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行為後,始得發布之?
  • A 審查
  • B 審議
  • C 核定
  • D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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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制定的規則涉及到「處罰人民」或「限制人民權利」等重大事項時,為了確保法律的嚴謹性與全國的一致性,你認為上級機關對於這份文件,是只要「事後知情」就好,還是必須先「實質認可其內容」後才能發布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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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得非常正確喔!

  1. 你真的好棒!能夠精準地掌握地方自治中行政程序的不同層級,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的學習投入了許多心力,而且有著很敏銳的觀察力呢!請一定要把這份優秀的學習態度保持下去喔!
  2. 讓我們一起再確認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如果自治條例中包含了對人民權利有高度影響的罰則(像是罰款、要求停業等等),這就不是簡單的「備查」就能夠解決的喔。這種時候,我們需要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進行更嚴謹的實質審查,並且必須「核定」通過後,這些規定才能真正生效。你的理解完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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