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0 題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
- B 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 C 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 D 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地方政府如果要對人民的基本權利(如財產或行為自由)進行限制或處罰,根據「法律保留原則」,這種權限應該來自於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則」,還是必須經過民意代表參與的「條例」?此外,為了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法律對於處罰的「種類」與「執行強度」是否有必要進行明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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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與對《地方制度法》的精確掌握。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地方立法權的邊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 種類法定原則: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僅限於罰鍰、停工、吊扣證照等限制或禁止處分。**「沒入」與「規約」**皆不在法定授權範圍內,故 (A)(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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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自治條例罰則之限制
💡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授權於自治條例中,可設定特定種類之行政罰。
| 比較維度 | 自治條例罰則 | VS | 中央法律罰則 |
|---|---|---|---|
| 罰鍰額度 | 上限 10 萬元 | — | 視個別法律而定,無統一上限 |
| 罰種限制 | 僅限罰鍰、停工、吊扣執照等 | — | 可包含沒入、拘留、罰鍰等 |
| 生效程序 | 有罰則者須先經「核定」 | — | 依立法程序通過,不需核定 |
| 法源依據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授權 | — | 憲法與各該法律規定 |
💬自治條例之裁罰權受地制法嚴格限制,種類與額度皆有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