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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0 題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
  • B 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 C 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 D 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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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地方政府如果要對人民的基本權利(如財產或行為自由)進行限制或處罰,根據「法律保留原則」,這種權限應該來自於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則」,還是必須經過民意代表參與的「條例」?此外,為了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法律對於處罰的「種類」與「執行強度」是否有必要進行明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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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與對《地方制度法》的精確掌握。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地方立法權的邊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1. 種類法定原則: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僅限於罰鍰停工吊扣證照等限制或禁止處分。「沒入」「規約」皆不在法定授權範圍內,故 (A)(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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