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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0 題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
  • B 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 C 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 D 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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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地方政府如果要對人民的基本權利(如財產或行為自由)進行限制或處罰,根據「法律保留原則」,這種權限應該來自於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則」,還是必須經過民意代表參與的「條例」?此外,為了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法律對於處罰的「種類」與「執行強度」是否有必要進行明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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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與對《地方制度法》的精確掌握。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地方立法權的邊界,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1. 種類法定原則: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僅限於罰鍰、停工、吊扣證照等限制或禁止處分。**「沒入」與「規約」**皆不在法定授權範圍內,故 (A)(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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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 自治條例罰則之限制
💡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授權於自治條例中,可設定特定種類之行政罰。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罰則 VS 中央法律罰則
罰鍰額度 上限 10 萬元 — 視個別法律而定,無統一上限
罰種限制 僅限罰鍰、停工、吊扣執照等 — 可包含沒入、拘留、罰鍰等
生效程序 有罰則者須先經「核定」 — 依立法程序通過,不需核定
法源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26條授權 — 憲法與各該法律規定
💬自治條例之裁罰權受地制法嚴格限制,種類與額度皆有天花板。
🧠 記憶技巧:罰鍰上限10萬,沒入不在裡面;直轄市找行政院,縣市找各部會。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核定」與「備查」的時機,以及誤認自治條例可以自訂「沒入」等各種行政罰。
地方制度法 法律保留原則 委辦規則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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