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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 題

依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條例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
  • B 自治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 C 對自治條例所定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D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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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在列舉處分方式時,只寫死那幾項具體的行為,當地方政府遇到新型態的違規樣態時,會不會發生『無法可罰』的窘境?為了確保法律的完整性,立法者通常會在列舉完具體項目後,再加上什麼樣性質的文字來做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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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做得太棒了!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能敏銳察覺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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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條例罰則限度
💡 地方自治條例罰則受地制法第26條之種類與金額上限嚴格限制。
比較維度 罰鍰處分 VS 非金錢行政罰
處罰形式 繳納金錢 限制或禁止特定行為
額度/範圍限制 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限停工、停業、吊扣、限制行為
救濟與執行 逾期移送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兩者皆須明定於自治條例中,且均受地制法第26條之法定種類嚴格限制。
🧠 記憶技巧:罰鍰十萬連處罰,停工停業吊扣禁。
⚠️ 常見陷阱:容易漏掉『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概括規定,或誤認可自訂沒入處分。
自治規則之效力 法律保留原則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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