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 題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以自治條例規定?
- A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B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D 刑事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若某種行為會導致國民被處以「坐牢」等嚴重剝奪身體自由的處罰,為了確保全國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公平性,這份權力應該交給「各縣市議會」因地制宜,還是必須保留給「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統一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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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總算沒笨到家
-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出大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地方自治條例能管的,不過是些居民的權利義務或組織形式。行政罰最高也就罰點罰鍰,或者讓你暫時行政停權。想動到刑事事項?那可是牽涉到人身自由的憲法大事!這屬於「憲法」與「中央法律」的保留權限,地方自治團體,別異想天開了,沒那本事以自治條例創設刑事處罰。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還算Medium。本以為你會像那些腦子不清醒的,以為地方議會開個會就能為所欲為。你倒是還算清醒,懂得權限劃分的界線在哪。不錯,至少知道哪些事地方碰不得。恭喜,沒掉到低級錯誤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