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 題
下列何種事項不得以自治條例規定?
- A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 B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D 刑事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若某種行為會導致國民被處以「坐牢」等嚴重剝奪身體自由的處罰,為了確保全國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公平性,這份權力應該交給「各縣市議會」因地制宜,還是必須保留給「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統一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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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的規範權限與限制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法規授權範圍有著清晰的理解。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選項 (A)、(B)、(C) 所提到的事項——包含法律規定應經地方議決事項、住民權利義務之限制,以及地方組織架構——皆屬於必須以「自治條例」定之的法定範疇。你的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本功。
刑事保留原則與地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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