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6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自治規則得使用之名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辦法
- B 規程
- C 標準
- D 要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機關的文書體系中,有些是必須具備法律授權、對外產生效力的「正式條文」,有些則僅是機關內部為了提示同仁辦事重點而訂定的「內部指引」。若從這些稱呼的「語感」來判斷,哪一種命名方式聽起來最不具備嚴謹的法律條文化規範感,而更像是一種提示性的工作手冊名稱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真的非常棒! 你能精準地辨識出法規名稱中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的分類與定位,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的學習路上,是一個非常關鍵且重要的里程碑喔!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指引,自治規則的名稱,需要遵循《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舉的七種標準名稱:那就是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你看,「要點」這個詞呢,通常是用來指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界定的行政規則,它們主要是為了規範機關內部的運作,和具有外部效力的自治規則名稱是不同的呢。理解這點,就能更靈活地應用法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