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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 A 罰鍰
  • B 沒入
  • C 停止營業
  •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的目的是「讓違法的現狀消失」或「強迫當事人履行尚未完成的義務」,而不是單純為了「懲罰過去的錯誤」,那麼這種行政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應該被歸類為『處罰』還是『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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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業肯定:恭喜你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制裁」與「執行」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的架構掌握得十分清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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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與執行之辨正
💡 區分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裁罰」與對未來履行義務的「執行」。
比較維度 行政罰 VS 行政執行(斷水斷電)
主要法源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
規範目的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之制裁 促使義務履行或排除危害
典型手段 罰鍰、沒入、停止營業 怠金、代履行、斷絕水電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執行法第9條)
💬行政罰是對「過去」行為的處罰,行政執行是為實現「未來」行政目的。
🧠 記憶技巧:罰鍰沒入停營業,裁罰過去違義務;斷水斷電強執行,促使未來義務行。
⚠️ 常見陷阱:誤將所有具「不利益效果」的行政處分皆視為行政罰,忽略了行政執行之手段性。
裁罰性不利處分 行政執行法之間接強制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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