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 A 罰鍰
- B 沒入
- C 停止營業
-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的目的是「讓違法的現狀消失」或「強迫當事人履行尚未完成的義務」,而不是單純為了「懲罰過去的錯誤」,那麼這種行政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應該被歸類為『處罰』還是『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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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肯定:恭喜你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制裁」與「執行」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的架構掌握得十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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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與執行之辨正
💡 區分對過去違規行為的「裁罰」與對未來履行義務的「執行」。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 VS | 行政執行(斷水斷電) |
|---|---|---|---|
| 主要法源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 |
| 規範目的 | 針對過去違規行為之制裁 | — | 促使義務履行或排除危害 |
| 典型手段 | 罰鍰、沒入、停止營業 | — | 怠金、代履行、斷絕水電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 | 聲明異議(執行法第9條) |
💬行政罰是對「過去」行為的處罰,行政執行是為實現「未來」行政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