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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 A 罰鍰
  • B 沒入
  • C 停止營業
  •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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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的目的是「讓違法的現狀消失」或「強迫當事人履行尚未完成的義務」,而不是單純為了「懲罰過去的錯誤」,那麼這種行政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應該被歸類為『處罰』還是『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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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業肯定:恭喜你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制裁」與「執行」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的架構掌握得十分清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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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分
💡 區分對過去違規的「裁罰」與對未來義務實現的「強制」。
比較維度 行政罰 VS 行政執行(直接強制)
法律依據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行為目的 對過去違反義務之報應 對未來義務履行之強制
典型手段 罰鍰、沒入、停止營業 斷絕水電、強制拆除
責任前提 須有故意或過失 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行政罰係制裁過去行為,行政執行係排除現狀以實現行政目標。
🧠 記憶技巧:罰是算舊帳(罰鍰停業),執行是逼債強動手(斷水斷電)。
⚠️ 常見陷阱:容易將「停止營業」與「斷絕水電」混淆。後者在法律性質上屬於達成行政目的之物理強制手段。
裁罰性不利處分 直接強制手段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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