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 A 罰鍰
- B 沒入
- C 停止營業
-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手段的目的是「讓違法的現狀消失」或「強迫當事人履行尚未完成的義務」,而不是單純為了「懲罰過去的錯誤」,那麼這種行政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應該被歸類為『處罰』還是『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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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肯定:恭喜你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制裁」與「執行」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的架構掌握得十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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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之區分
💡 區分對過去違規的「裁罰」與對未來義務實現的「強制」。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 | VS | 行政執行(直接強制)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 | — |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
| 行為目的 | 對過去違反義務之報應 | — | 對未來義務履行之強制 |
| 典型手段 | 罰鍰、沒入、停止營業 | — | 斷絕水電、強制拆除 |
| 責任前提 | 須有故意或過失 | — | 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 |
💬行政罰係制裁過去行為,行政執行係排除現狀以實現行政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