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警告性處分?
- A 告誡
- B 記點
- C 公布姓名或名稱
- D 輔導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只是想「對違規者個人進行提醒、記錄或教育」,與將違規者的身分「公告給社會大眾知道」,這兩者在處分的目的、影響範圍以及對當事人名譽的傷害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選項的性質更傾向於『名譽制裁』而非單純『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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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其中第三款明定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第四款明定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根據上述條文內容可知,選項A的告誡、選項B的記點與選項D的輔導教育,皆依法明文列為警告性處分。而選項C的公布姓名或名稱,性質上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並非警告性處分,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行政罰種類之辨析
💡 區分行政罰法第2條之「影響名譽」與「警告性」處分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名譽罰 (第2條第3款) | VS | 警告性處分 (第2條第4款) |
|---|---|---|---|
| 法律明文項目 | 公布姓名、名稱、照片 | — | 警告、告誡、記點、講習 |
| 手段性質 | 剝奪隱私、造成社會壓力 | — | 提醒行為人守法、教育 |
| 典型案例 | 公布酒駕者姓名 | — | 違規記點、交通安全講習 |
💬公布姓名涉及社會評價降低,故屬名譽罰;告誡與輔導教育旨在督促,屬警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