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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警告性處分?
  • A 告誡
  • B 記點
  • C 公布姓名或名稱
  • D 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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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只是想「對違規者個人進行提醒、記錄或教育」,與將違規者的身分「公告給社會大眾知道」,這兩者在處分的目的、影響範圍以及對當事人名譽的傷害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選項的性質更傾向於『名譽制裁』而非單純『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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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其中第三款明定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第四款明定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根據上述條文內容可知,選項A的告誡、選項B的記點與選項D的輔導教育,皆依法明文列為警告性處分。而選項C的公布姓名或名稱,性質上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並非警告性處分,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 行政罰種類之辨析
💡 區分行政罰法第2條之「影響名譽」與「警告性」處分之差異。
比較維度 名譽罰 (第2條第3款) VS 警告性處分 (第2條第4款)
法律明文項目 公布姓名、名稱、照片 — 警告、告誡、記點、講習
手段性質 剝奪隱私、造成社會壓力 — 提醒行為人守法、教育
典型案例 公布酒駕者姓名 — 違規記點、交通安全講習
💬公布姓名涉及社會評價降低,故屬名譽罰;告誡與輔導教育旨在督促,屬警告性。
🧠 記憶技巧:公布姓名損名譽,告誡記點講輔導。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布姓名」誤認為是一種警告行為。須記住:只要涉及身分辨識的公開,法律上即歸類為名譽罰而非警告性處分。
行政罰之裁罰性 裁罰性與管制性處分之區別 行政罰法第2條種類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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