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警告性處分?
  • A 告誡
  • B 記點
  • C 公布姓名或名稱
  • D 輔導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只是想「對違規者個人進行提醒、記錄或教育」,與將違規者的身分「公告給社會大眾知道」,這兩者在處分的目的、影響範圍以及對當事人名譽的傷害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選項的性質更傾向於『名譽制裁』而非單純『警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其中第三款明定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第四款明定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根據上述條文內容可知,選項A的告誡、選項B的記點與選項D的輔導教育,皆依法明文列為警告性處分。而選項C的公布姓名或名稱,性質上屬於影響名譽之處分,並非警告性處分,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 相關主題

公務員責任與行政罰法制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