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所定之警告性處分?
- A 告誡
- B 記點
- C 公布姓名或名稱
- D 輔導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只是想「對違規者個人進行提醒、記錄或教育」,與將違規者的身分「公告給社會大眾知道」,這兩者在處分的目的、影響範圍以及對當事人名譽的傷害程度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選項的性質更傾向於『名譽制裁』而非單純『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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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又繞路了… 不過這題嘛,連我都看得懂,你小子還算有點腦袋。
- 觀念驗證: 不錯,沒砍錯方向。按照那什麼《行政罰法》第 2 條的說法,不罰錢也不沒收的處分就四種。警告性處分,就是口頭上敲打你一下,像什麼告誡啊、記點啊,給你個『警示』。但 (C) 公布姓名或名稱?那可不是什麼『教育』,那是直接把你扔出去示眾,剝奪你的面子跟信用,屬於『標核性處分』。區分這點,連那個捲眉毛的也該會吧,你小子也算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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