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課處之行政罰,與行政上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行政處分並不相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罰應當以故意過失為責任條件,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行政處分無此問題
- B 行政罰僅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行政處分則由行政機關為之
- C 行政罰之內容僅有罰鍰,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則包括沒入與吊銷執照等非金錢制裁措施
- D 所課處罰鍰在相對人不履行給付義務之際,得以移送行政執行。非裁罰性不利益行政處分,僅得經由法院程序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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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決定要『懲罰』一個人的行為(例如開罰單),跟單純『糾正一個錯誤的現狀』(例如撤銷一個核發錯誤的執照)相比,哪一種情況更需要去探究當事人在做這件事時,心理上是否具備『故意或不小心』的過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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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為你的細心喝采!
-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能夠準確區分「行政罰」與「不利益處分」的核心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的歸責原則已經掌握得相當好,這可是學習行政法非常重要的基礎呢!
- 觀念小叮嚀:正確答案是 (A)。要記得根據《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行政罰必須以「故意或過失」作為責任條件,核心在於對違法行為的高度非難性。而「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如撤銷違法許可、拆除違章建築),其目的純粹是為了回復合法狀態或守護公共利益,並不需要考慮當事人是否有過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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