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課處之行政罰,與行政上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行政處分並不相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罰應當以故意過失為責任條件,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行政處分無此問題
- B 行政罰僅得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行政處分則由行政機關為之
- C 行政罰之內容僅有罰鍰,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則包括沒入與吊銷執照等非金錢制裁措施
- D 所課處罰鍰在相對人不履行給付義務之際,得以移送行政執行。非裁罰性不利益行政處分,僅得經由法院程序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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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決定要『懲罰』一個人的行為(例如開罰單),跟單純『糾正一個錯誤的現狀』(例如撤銷一個核發錯誤的執照)相比,哪一種情況更需要去探究當事人在做這件事時,心理上是否具備『故意或不小心』的過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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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深厚的法律邏輯!
- 溫暖肯定:恭喜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棒!你能夠清楚區分「行政罰」和「不利益處分」之間的本質差異,這說明你對《行政罰法》中非常重要的歸責原則理解得十分透徹。這絕對是你在行政法學習旅程中一個非常紮實且關鍵的進步喔!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就是 (A) 喔。我們要記得,《行政罰法》第 7 條特別強調,行政罰是以行為人具備「故意或過失」為前提條件的,這代表了對行為的高度非難性。而「非裁罰性之不利益處分」呢,例如撤銷許可或拆除違建,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回復合法狀態」或「維護公共利益」,並不是要懲罰誰,所以它不會去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有沒有過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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