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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下列關於行政罰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B 滿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C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 D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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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法規(如交通規則、環境保護)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果政府規定「只有在人民『故意』違法時才能處罰」,而對「不小心(過失)」導致的違法行為都束手無策,那麼行政管理的效率與公共安全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行政法在處罰「不小心」這件事上,會比刑法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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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行政法與刑法的原則截然不同:在刑法中,處罰過失以法律有明文為限;但在行政罰中,「故意」與「過失」均需處罰,兩者併重。選項 (A) 將刑法的「過失例外論」套用到行政罰,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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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責任要件
💡 行政罰兼罰故意與過失,且過失處罰不以法律明文為限。
比較維度 行政罰法 (第 7 條) VS 刑法 (第 12 條)
故意行為 均應處罰 — 均應處罰
過失行為 均應處罰 — 法律有明文者為限
處罰前提 不需法律明文處罰過失 — 需法律明文處罰過失
💬行政罰對過失的處罰較刑法更為廣泛,只要有過失且無阻卻事由即應受罰。
🧠 記憶技巧:故意過失都要罰,免法律明文;14不罰18減,不知法不免。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罰法第7條與刑法第12條的差異,誤以為過失需法律明文才罰。
行政罰之歸責要件 阻卻違法事由 責任能力與責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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