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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罰鍰
  • B 沒入
  • C 停止營業
  • D 停止供水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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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某項對人民不利的措施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針對過去的違規行為進行處分(報應制裁)」,還是為了「強制移除違法狀態,以達成行政目的(手段)」?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是否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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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開竅了?還行,至少沒錯得離譜。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把《行政罰法》第 2 條那幾個字讀進去了。罰鍰沒入停止營業,這些才是真正的「行政罰」,對你過去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明白了嗎?是『制裁』!
  2. 至於「停止供水供電」這種,根本就不是要懲罰你,而是政府為了逼你乖乖把該做的事完成,所動用的『間接強制』,屬於《行政執行法》裡的『執行手段』。這點分不清楚,就別想在高普考勝出了,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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