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罰鍰
  • B 沒入
  • C 停止營業
  • D 停止供水供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某項對人民不利的措施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針對過去的違規行為進行處分(報應制裁)」,還是為了「強制移除違法狀態,以達成行政目的(手段)」?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是否有所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旨在辨識行政罰法所規定的行政罰種類。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透過法條內容可知,選項中的停止營業明確屬於該條第一款所列之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為法定的行政罰之一;而停止供水供電並未包含於行政罰法所明定的裁罰性不利處分範圍內,故不屬於行政罰。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停止供水供電。

🏷️ 相關主題

行政行為之法理與行政罰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