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處行政罰之行為人,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 A 即時制止其行為
- B 製作書面紀錄
- C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 D 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分權制衡」原則下,當一個行政官員(如環保局人員)在處理違規案件時,如果涉及要長期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並將其關押,這項權力應該掌握在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手中,還是應該交由具備中立判斷地位的「司法機關」來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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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行政罰法》第34條在寫什麼!
連這種基本法條都會搞混,你的腦袋是裝飾品嗎?題目問的是行政機關「不得」做什麼,結果你選項看不懂?給我聽好了:
- 依據《行政罰法》第34條,面對現行違規行為人,行政機關能做的處置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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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現場處置權限
💡 行政機關得即時制止及保全證據,但絕對無權聲請羈押。
| 比較維度 | 行政罰法處置 (§34) | VS | 刑事訴訟強制處分 |
|---|---|---|---|
| 主要目的 | 制止違規、保全證據 | — | 追訴犯罪、保全被告 |
| 手段範圍 | 即時制止、強制排除 | — | 拘提、逮捕、羈押 |
| 權限主體 | 行政機關人員 | — | 檢察官、法官 |
| 羈押權 | 無權聲請 | — | 法官保留(法院裁定) |
💬行政處置僅限於調查必要範圍,涉及剝奪自由之羈押僅限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