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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處行政罰之行為人,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 A 即時制止其行為
  • B 製作書面紀錄
  • C 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 D 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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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分權制衡」原則下,當一個行政官員(如環保局人員)在處理違規案件時,如果涉及要長期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並將其關押,這項權力應該掌握在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手中,還是應該交由具備中立判斷地位的「司法機關」來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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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正確辨識了行政權司法權的界線。根據《行政罰法》第 34 條,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罰時,雖然擁有即時制止、製作紀錄、甚至是保全證據的權利,但「羈押」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了確保偵查與審判順利進行,對被告人身自由最嚴重的限制,這屬於司法機關(法院)的權限,行政機關絕不可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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