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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0 題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如經下列何項程序而確定者,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 A 緩起訴處分
  • B 有期徒刑
  • C 罰金
  • D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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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套規範,而國家規定原則上『不能重複處罰』時,如果檢察官決定給被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暫時不移送法院審判』且最終不進入監獄服刑,你認為此時行政機關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是否還應該保有最後的裁處權力,以避免違法行為完全沒有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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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罰優先原則」的核心概念。你能精準判斷刑事處分與行政罰的競合,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與行政法時,原則上由刑法優先;但若刑事程序後續為不起訴緩起訴確定或無罪、免刑判決等,因行為人未受到實質「刑罰」,行政機關仍得依行政法規定裁處,以補足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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