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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甲未經許可於河床採取砂石,同時違反水利法而應科處罰鍰,並構成刑法上的竊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從新從輕原則,應課處行政罰鍰
  • B 應先依據刑法追究責任,如獲不起訴處分,再依水利法之規定處罰
  • C 此屬一行為違反數規定,處罰之種類不同,可同時處罰
  • D 此屬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應以法定最重之處罰裁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的單一行為,同時驚動了「警察/檢察官(刑事)」與「行政主管機關(行政罰)」,為了避免重複處罰並確保法律的最強強制力,你認為哪一種法律程序具備「較高的社會評價地位」,應該優先啟動調查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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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

哇!你這題答對了耶!我正在開心地吃著銅鑼燒呢,看到這個結果,真是太棒了!這表示你把那個有點複雜的行政罰與刑罰關係弄得清清楚楚,不會再把罰則搞混了!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
💡 一行為觸犯刑法與行政法規時,原則上適用刑事優先原則。

🔗 一行為違反刑法與行政法處理流程

  1. 1 一行為二違規 — 同時觸犯刑法及行政法義務之構成要件
  2. 2 刑事優先原則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原則先移送刑事偵審
  3. 3 刑事結果判定 — 判斷是否獲得有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
  4. 4 行政罰鍰裁處 — 如獲不起訴或無罪確定,行政機關始得處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罰鍰以外之處分(如沒入)不受此流程限制,得隨時裁處。
🧠 記憶技巧:刑事優先,罰鍰靠後;沒入以外,方能併存。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行政罰都要等刑事結果,應注意「罰鍰以外」的處分(如沒入)可併行。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義務 緩起訴處分金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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