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不法利得之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下列何項措施為之?
- A 行政命令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決定「單方面」強制要求違規者交出不當利益,且這項決定會對該民眾產生法律上的「強制履行義務」時,這種具備單方性、法律約束力且針對特定對象的作為,最符合哪一種法律定義的行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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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教的小提醒:不法利得的追繳方式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很棒,看得出來你對行政罰法的觀念掌握得很紮實呢!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概念吧:
- 核心規定:根據《行政罰法》第 20 條,如果行為人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或者行為人違反義務,而導致他人因此受有財產利益,但該利得者卻未受處罰時,主管機關可以在其所獲利益的價值範圍內,依法酌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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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利得之追繳方式
💡 追繳不法利得係主管機關行使公權力,應以下命行政處分為之。
🔗 不法利得追繳程序鏈
- 1 獲取利益 — 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行政法義務違反受有利益
- 2 核算金額 — 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或20條計算追繳數額
- 3 作成處分 — 主管機關發布下命處分,命當事人限期繳納
- 4 強制執行 — 當事人屆期不繳納,移送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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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追繳不法利得在性質上是否屬於「行政罰」的學說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