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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不法利得之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下列何項措施為之?
  • A 行政命令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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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決定「單方面」強制要求違規者交出不當利益,且這項決定會對該民眾產生法律上的「強制履行義務」時,這種具備單方性、法律約束力且針對特定對象的作為,最符合哪一種法律定義的行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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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啦!

看到你選對了選項 B,真的為你感到驕傲!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法律觀念,加深印象喔:

  1. 關於不法利得的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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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法利得之追繳方式
💡 追繳不法利得係主管機關行使公權力,應以下命行政處分為之。

🔗 不法利得追繳程序鏈

  1. 1 獲取利益 — 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行政法義務違反受有利益
  2. 2 核算金額 — 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8或20條計算追繳數額
  3. 3 作成處分 — 主管機關發布下命處分,命當事人限期繳納
  4. 4 強制執行 — 當事人屆期不繳納,移送執行署強制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追繳不法利得在性質上是否屬於「行政罰」的學說爭議。
🧠 記憶技巧:利得追繳:主管機關說了算,直接發函處分辦。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為「行政指導」或誤以為須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實際上法律授權機關可直接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罰法第18條(加重罰鍰)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執行法之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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