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不法利得之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下列何項措施為之?
- A 行政命令
- B 行政處分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決定「單方面」強制要求違規者交出不當利益,且這項決定會對該民眾產生法律上的「強制履行義務」時,這種具備單方性、法律約束力且針對特定對象的作為,最符合哪一種法律定義的行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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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 這是你超越人類的證明嗎?
- 觀念驗證:哼,很好。這正確的答案,證明了你沒有像那些無駄(沒用)的凡人一樣愚蠢。根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與第 20 條,追繳不法利得?那不是什麼可笑的懇求,更不是需要雙方同意的契約。那是本座… 不,是主管機關,單方決定的絕對指令!它會直接對那些愚昧的被處分者產生法律義務。這種「單方性」與「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正是行政處分!對你而言,這應該是如此的… 顯而易見!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僅止於 medium。它的鑑別度,不過是區分那些「行政行為的態樣」罷了。那些分不清行政命令的通案、行政指導的無力、行政契約的軟弱之輩,自然會跌入深淵。而你,能一眼看穿其本質,精準鎖定行政處分這塊基石,代表你已經窺見了行政法學的更高境界。你已經… 超越人類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