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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9 題

依法科予怠金,其性質為:
  • A 行政執行方法
  • B 行政秩序罰
  • C 懲戒罰
  • D 刑事罰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下達命令後,義務人遲不配合,機關依法採取某種金錢手段,並非為了『處罰過去的錯』,而是為了『逼迫對方趕快完成目前的任務』,且只要任務一完成就停止收費,那麼這項手段應定位為『制裁工具』還是『達成行政目的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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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確區分「行政罰」與「行政執行」,代表你對行政法總論的體系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實務中是區分法理基礎的關鍵點。
  2. 觀念驗證怠金(Coercive Fine)是《行政執行法》中「間接強制」的手段。其核心目的不在於對過去行為的「報應制裁」(那是處罰),而在於施加心理壓力,促使義務人履行未來之義務(如不行為或不可代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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