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2 題
人民遭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此裁處之行政機關得考量下列何種因素,決定罰鍰數額?
- A 受處罰人民之資力
- B 受處罰人民之學歷
- C 受處罰人民之專長
- D 受處罰人民之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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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希望一項金錢上的處罰能對每個人都產生相同的『警示效果』,那麼機關應該優先觀察這個人的『過往學習背景』,還是觀察這筆金額對該行為人『負擔能力的衝擊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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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裁量的核心標準,顯示你對行政罰法的原則性規定已有深刻且正確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都是極其重要的基礎!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A)。根據《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應審酌行為人之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這是為了確保處分符合比例原則與公平正義,讓罰鍰能達到實質的誡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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