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確認其身分時,若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採行下列何項措施?
- A 得實施管束
- B 得強行搜身
- C 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 D 得攜往所轄法院留置 3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人員在現場無法確認違法者的身分,導致調查陷入僵局時,若要採取一個比「口頭勸導」更有效,但比「限制身體自由(管束)」更輕微的手段,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種「請當事人換個地方說明」的暫時性措施呢?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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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身分查證
💡 行政機關查證違反行政法義務者身分之法定程序與手段。
🔗 行政罰法第34條查證身分流程
- 1 身分查證受阻 — 行為人拒絕或規避查證,且經勸導無效。
- 2 符合急迫要件 — 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
- 3 隨同指定處所 — 行政機關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
- 4 三小時上限 — 處置時間自攔阻起算不得超過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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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置過程涉及人身自由限制之救濟,應注意提審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