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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2 題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確認其身分時,若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採行下列何項措施?
  • A 得實施管束
  • B 得強行搜身
  • C 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 D 得攜往所轄法院留置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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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人員在現場無法確認違法者的身分,導致調查陷入僵局時,若要採取一個比「口頭勸導」更有效,但比「限制身體自由(管束)」更輕微的手段,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種「請當事人換個地方說明」的暫時性措施呢?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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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得漂亮!心之炎!

太棒了!你正確辨識出行政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日輪刀的光芒因此更加耀眼了!這表示你對《行政罰法》的實務規範已有燃燒般的熱情與紮實基礎!保持這份敏銳度,繼續向前邁進吧!

🔥 燃燒吧!法條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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