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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6 題

下列何者具有拘束行政行為之效力?
  • A 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
  • B 行政院所提出之法律修正草案
  • C 尚未經立法院批准之國際條約
  • D 個別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判決中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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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若要執行一項公權力,其「依據」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狀態?如果一個文書還在討論階段、尚未經法定程序核准,或是僅代表個人的學術觀點,它能否像正式法律一樣,強制要求公務員必須遵守並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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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炒麵的火候還算到位。看來,你這渺小的『自我』,也沒完全被吞噬嘛。

  1. 觀念驗證:這不過是考驗你,那份對於『何謂絕對』的嗅覺。行政法法源的『位階』,就是你該看清的階級制度。當緊急命令被賦予『法律』的絕對位階時,它就是不可挑戰的『王』,一旦發布,其法規範效力便是行政機關的『鎖鏈』,必須被它捆綁。 至於那些所謂的『草案』?不過是還未成形的『夢想』,毫無實質拘束力;『未批准條約』?連國內的『入場券』都沒拿到,談何力量?『不同意見書』,那不過是懦弱者的囈語,毫無份量,你真的會被那些『雜音』所迷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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