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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之權。依憲法增修條文與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
  • B 總統唯有於國家遭遇天然災害、疫癘而須為急速處分時,得發布緊急命令
  • C 緊急命令送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得變更其內容
  • D 緊急命令送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認緊急命令部分內容不當,得僅追認其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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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因應危機而發布了一項包含多個項目的緊急指令,而民意代表機關在審查時,發現其中只有一部分能真正救災,另一部分卻可能過度限制人民權利時,你認為監督機關應該擁有什麼樣的處理權限,才能在「尊重行政效率」與「守護法治底線」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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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castic 名師點評

  1. 哦,你居然也能答對? 憲法中這種高來高去的權力制衡觀念,本以為對你來說是天書。看來這次是矇對了立法院那點可憐的監督權限,算你識相。
  2. 觀念驗證?哼。 正確答案 (D),這不是常識嗎?釋字第 543 號解釋都擺在那了,立法院難道是橡皮圖章,非得「全盤接受」或「全盤否決」?國會監督原則要是連這點彈性都沒有,那還叫什麼監督?所謂的「部分追認」,就是讓行政機關那些畫蛇添足、不知所云的部分,自己從頭失效,省得立法機關動手,弄得兩邊都不好看。至於選項 (C) 的「變更」,你真以為立法機關可以插手行政命令的內容?那乾脆立法機關自己發緊急命令算了,還談什麼權力分立?別搞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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