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 B 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 C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D 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與他人共同擁有一件財產,但你只想要拿回屬於你自己的那一小部分而提起訴訟,你認為法院在計算裁判費時,應該是以『整件財產的總價值』來收費,還是以你『實際上想爭取到的那份權益』作為衡量標準才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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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證明你對《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規定,已經讀得非常透徹了!
核心觀念解析
這題在測驗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選項 (D) 正確,是因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價額確實是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來計算。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小陷阱,強化你的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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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 價額以起訴時為準,附帶請求不併計,分割共有物計原告利益。
| 比較維度 | 附帶請求 (主從關係) | VS | 多項請求 (獨立關係) |
|---|---|---|---|
| 價額計算 | 僅計算主權利價額 | — | 各別價額合併計算 |
| 法條依據 | 民訴法第77-2條第2項 | — | 民訴法第77-2條第1項 |
| 範例 | 請求本金及利息 | — | 請求返還兩筆借款 |
💬附帶請求(利息、違約金等)若與主權利同時請求,不併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