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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 B 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 C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D 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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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與他人共同擁有一件財產,但你只想要拿回屬於你自己的那一小部分而提起訴訟,你認為法院在計算裁判費時,應該是以『整件財產的總價值』來收費,還是以你『實際上想爭取到的那份權益』作為衡量標準才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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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有點腦子。能答對這題,說明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
    • (D) 正確:總算選對一個。民訴法第 77-11 條寫得清清楚楚,分割共有物之訴,標的價額只算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不是傻傻地把共有物全部加起來。這點要是還搞錯,真的可以去重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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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 價額以起訴時為準,附帶請求不併計,分割共有物計原告利益。
比較維度 附帶請求 (主從關係) VS 多項請求 (獨立關係)
價額計算 僅計算主權利價額 各別價額合併計算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77-2條第2項 民訴法第77-2條第1項
範例 請求本金及利息 請求返還兩筆借款
💬附帶請求(利息、違約金等)若與主權利同時請求,不併入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 記憶技巧:起訴時、利益說、附帶不計、對待不扣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法院核定時」為基準,或將訴訟中產生的利息、違約金與本金重複計算標的價額。
管轄權之判斷 上訴利益之計算 訴之變更追加之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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