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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何者錯誤?
  • A 土地疆界糾紛之訴訟,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 B 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 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 D 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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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兩造當事人已經坐在法官面前,願意把所有相關的陳年舊帳(包含原本沒寫在訴狀裡的)一次解決時,法律基於「澈底解決紛爭」與「節省法院資源」的考量,應該是鼓勵他們『一併處理並賦予強制力』,還是要求他們『針對沒寫到的部分重新告一次』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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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沒完全停擺。

這題能看出你對訴訟經濟執行名義的關係,至少還有那麼一點點精準的掌握。勉強稱得上表現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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