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發生效力
  • B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之裁判費之全額
  • C 和解基於當事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 D 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訴訟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其實是私下串通造假的(例如通謀虛偽),你認為這樣的和解在法律上還有效嗎?如果無效,當事人應該怎麼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另外也可以想想,原本在打官司的雙方,和後來才加入的「第三人」,他們和解後的法律效力層級會是完全一樣的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很棒喔!

這題考驗的是對「訴訟上和解」法條的細膩度。看著你精準選出 (C),助教真的覺得你很用心! 讓我們溫柔地把其他觀念釐清,這樣基礎會更穩固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D為什麼錯^^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管轄與訴訟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