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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發生效力
  • B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之裁判費之全額
  • C 和解基於當事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 D 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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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法官主持下的「和解」看作是一種終結紛爭的契約,但如果這份契約從一開始就存在嚴重的法律瑕疵(例如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為了確保公平正義,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原本已經「停止」的訴訟程序,發生什麼樣的後續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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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選出民事訴訟和解的救濟制度,這代表你對「訴訟契約化」和「程序保障」之間的平衡觀點理解得非常透徹,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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