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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和解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提出和解方案,並送達於兩造當事人發生效力
  • B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之裁判費之全額
  • C 和解基於當事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 D 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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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訴訟中,雙方達成的和解其實是私下串通造假的(例如通謀虛偽),你認為這樣的和解在法律上還有效嗎?如果無效,當事人應該怎麼做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另外也可以想想,原本在打官司的雙方,和後來才加入的「第三人」,他們和解後的法律效力層級會是完全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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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訴訟上和解」的效力與程序。(C) 完全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若和解有無效(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以保障實體權利。 我們來釐清其他選項的陷阱。(A) 法院定和解方案須「兩造」共同聲請,而非一造。(B) 和解成立後,得於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並非全額。(D) 是重點誘餌!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依同法第380-1條僅「得為執行名義」,並不像當事人間和解具備「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兩者的法效層級大不相同。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法條細節與法效層級(特別是當事人與第三人的效力區分)的掌握度,難度中等。你能避開 (D) 的陷阱,代表法學觀念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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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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