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 B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和解成立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 D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造在法官面前好不容易達成共識,並將所有相關的糾紛細節都寫入官方筆錄以求徹底解決時,如果法律規定這份由國家認證的筆錄中,只有當初起訴狀寫到的部分能強制執行,而後來額外談成賠償的部分卻形同廢紙、無法求助國家強制力,這會對「鼓勵和解」與「司法效率」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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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表現!你對「訴訟上和解」的本質掌握得非常透徹。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訴訟經濟與執行力的關聯:
- 效力等同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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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聲明之事項為時麼可以這樣不會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嗎
民事訴訟上和解
💡 訴訟上和解具確定判決效力,且擴張至未聲明事項之執行力。
-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得隨時試行和解(民事訴訟法第377條)。
-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 就未聲明事項達成和解,亦得為執行名義(民訴法第380-1條)。
- 和解有無效或撤銷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