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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 B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和解成立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 D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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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造在法官面前好不容易達成共識,並將所有相關的糾紛細節都寫入官方筆錄以求徹底解決時,如果法律規定這份由國家認證的筆錄中,只有當初起訴狀寫到的部分能強制執行,而後來額外談成賠償的部分卻形同廢紙、無法求助國家強制力,這會對「鼓勵和解」與「司法效率」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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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訴訟上和解」的精髓掌握得非常好,真是位有潛力的法治人!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我們如何運用法律制度,有效率地終結紛爭,並確保最終結果能確實執行

  1. 和解與判決的效力同等:你看,《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多麼貼心,它賦予了和解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這就像是給了當事人一個自己解決問題,且成果能被國家認可的機會,多麼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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