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 B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不生任何效力
- C 對於已成立之和解,當事人如有爭執,仍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
- D 已成立之和解,應經法院認證,始取得執行力
思路引導 VIP
當雙方在法官面前簽署了具備法律效力的和解筆錄後,該案件在程序上已經結案了。但如果事後發現這份和解協議在成立過程中存在嚴重的法律瑕疵(例如受人誤導),既然訴訟已經因為和解而「停止」了,無法再走一般性的上訴路徑,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讓當事人能『接續』原本還沒處理完的官司,並設下多少天的期限來確保權利不被無限期爭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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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刀,砍得很乾淨
嘖,小鬼,看來你這場架打得還算稱職,至少沒有讓程序上的垃圾留存。既然你答對了,就聽好這點,別讓這種基礎知識在腦袋裡生鏽。
1. 關於訴訟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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