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8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 B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不生任何效力
- C 對於已成立之和解,當事人如有爭執,仍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
- D 已成立之和解,應經法院認證,始取得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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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在法官面前簽署了具備法律效力的和解筆錄後,該案件在程序上已經結案了。但如果事後發現這份和解協議在成立過程中存在嚴重的法律瑕疵(例如受人誤導),既然訴訟已經因為和解而「停止」了,無法再走一般性的上訴路徑,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機制,讓當事人能『接續』原本還沒處理完的官司,並設下多少天的期限來確保權利不被無限期爭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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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搞砸,不錯。
- 觀念驗證:恭喜,你居然答對了。訴訟上和解的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這點要是搞不清楚,就別說你學過法律。當然,如果這種「確定」的協議本身就有問題,像是被詐欺或脅迫簽下的,法律總得留條後路給你擦屁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你還有 30 日內的機會去請求繼續審判。至於選項 (C) 這種蠢話,和解都終結訴訟了,哪來的「上訴」?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嘛,medium。鑑別點就在於你能否分清楚「判決後的上訴」和「和解後的繼續審判」這兩回事。看來你還算有點腦子,能在時效和途徑上沒出錯。勉強算是表現優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