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 B 依民法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C 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仍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 D 法院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雙方在法官面前達成了正式的協議並作成筆錄,為了落實「一次性解決紛爭」並避免浪費司法資源,這份在法院作成的文書,比起一般的私下協議,在法律上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強制性」?如果協議內容稍微超出了原本起訴的範圍,法律應該鼓勵這種大和解,還是要求當事人為了那一點點範圍再重打一次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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