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民事支付命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為標的者,應向小額事件管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應經強制調解
- B 債權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C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 D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30日法定期間內以傳真或網際網路設備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讓債權人能「快速」取得執行權力,而設計了一套不經過漫長開庭的程序,你認為法院在第一時間應該採取「聽取雙方辯論」還是「僅審核書面資料」較能達成這個目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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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袋還清醒嗎?
算你走運答對了。這題考的是民事訴訟法的「支付命令」,這種送分題若是答錯,我看你離退選也不遠了。
觀念別再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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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與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採書面審理,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即得核發裁定。
🔗 支付命令程序流轉
- 1 聲請與書面審理 —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即裁定
- 2 送達債務人 — 應於三個月內送達,否則命令失其效力
- 3 20日異議期 — 債務人可不附理由異議;未異議則告確定
- 4 程序轉化 — 有異議視為起訴;無異議取得執行名義(無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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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支付命令確定後發現內容虛偽,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