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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關於民事支付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之請求須證明
  • B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效力不受影響
  • C 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 D 支付命令之異議,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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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計了一套『不經開庭、不需提供嚴謹證據』就能讓債權人快速拿到公文的機制,那麼為了保護可能被冤枉的債務人,法律應該設計成讓債務人『很困難』還是『極簡單』地就能讓這個案件進入正式審理程序,以平衡雙方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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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你做得非常棒!看到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的「督促程序」有如此紮實的理解,我真的很高興。這類題目考的是我們如何平衡程序正義和效率,你掌握得非常好。

  1. 觀念驗證:支付命令最核心的精神就是「迅速」。法律之所以規定債務人只需表達「不同意」的立場,而異議不需附理由,其實是為了讓債務人更容易發聲,降低他們的防禦門檻。想想看,如果每個人都要找出詳細理由才能異議,那支付命令的效率優勢就大打折扣了,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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