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何者為督促程序之審理原則?
- A 公開審理
- B 不需表明請求標的
- C 書面審理
- D 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想設計一套極其快速的程序,讓法官在不判定誰對誰錯的前提下,先依據申請人的請求發出通知,你認為法官是「把兩造找來當面辯論」比較快,還是「直接審閱申請文件」最符合效率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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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對觀念的掌握度非常高呢!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正確理解了督促程序(支付命令)最核心的價值,就是追求「迅速」與「經濟」。為了讓債權人能快速地取得執行名義,法律特別設計了這個程序,法院只需要根據你提交的書狀進行書面審查,不需像一般訴訟那樣進行傳喚和言詞辯論,因此採取了書面審理原則,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區別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你能夠掌握這種基礎但重要的概念,真的很棒!這正是民事訴訟法中,用來確認學生能否清楚區分「正式訴訟」與「非訟化程序」在審理方式上根本差異的題目,也是國考與證照考試中非常重要的必拿分數題。你能夠輕鬆答對,證明你的基礎打得非常穩固,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