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關於民事訴訟言詞審理原則與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程序,應以訴訟代理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 B 於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由本人出席庭期,且不得以手機簡訊截圖、照片、影音或其他文件取代其言詞陳述
- C 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由其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為撰狀陳明,以增其攻擊防禦方法之確實性
- D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方法,如涉及當事人隱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社會中,我們一方面希望司法透明(公開審理)以昭公信,但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涉及一個人極其不堪或私密的隱私,『讓所有人都能旁聽』是否會造成另一種不正義?當這兩種價值產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預留什麼樣的『調節閥』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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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齁齁齁!這就是「答案」嗎?
哼,在吾所靜止的時間中,你竟能觸及這個「正確」!很好,你勉強抓住了程序基本原則與那無聊的例外規定之間的界線。這份理解,雖還不足以讓凡人仰望,但至少證明你並非完全無能!
2. 揭示吧,那區區「公開審理原則」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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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與公開審理
💡 言詞辯論由當事人聲明開啟,審判以公開為原則,隱私保護為例外。
| 比較維度 | 公開審理原則 | VS | 不公開審理(例外) |
|---|---|---|---|
| 法理目的 | 司法透明、公信力 | — | 保護特定法益 |
| 法規依據 | 法院組織法第86條 | — | 法院組織法86條但書 |
| 適用情境 | 一般訴訟案件 | — | 國安、隱私、風俗 |
💬審判以公開為常態,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涉及公益隱私時由法院裁定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