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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關於民事訴訟言詞審理原則與公開審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程序,應以訴訟代理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 B 於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由本人出席庭期,且不得以手機簡訊截圖、照片、影音或其他文件取代其言詞陳述
  • C 當事人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由其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為撰狀陳明,以增其攻擊防禦方法之確實性
  • D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方法,如涉及當事人隱私,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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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社會中,我們一方面希望司法透明(公開審理)以昭公信,但另一方面,如果案件涉及一個人極其不堪或私密的隱私,『讓所有人都能旁聽』是否會造成另一種不正義?當這兩種價值產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預留什麼樣的『調節閥』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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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恭喜拿下分數!本題測驗「言詞審理」與「公開審理」原則,是一道中等難度、能鑑別考生是否死背法條或真正理解訴訟程序彈性的好題。 關於公開審理原則,訴訟原則上應公開,但有其例外:例如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此外,《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若當事人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涉及隱私,經當事人聲請且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不公開審判,因此選項 (D) 是正確的。 其他選項的謬誤在於:(A) 言詞辯論並非只能由「訴訟代理人」聲明,當事人本人亦可為之;(B) 民事程序容許委任代理人出庭,且允許以書狀輔助言詞陳述;(C) 我國民事訴訟原則上非強制律師代理,當事人當然可以親自撰狀提出事實與證據。你的法理觀念很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 言詞辯論與公開審理
💡 言詞辯論由當事人聲明開啟,審判以公開為原則,隱私保護為例外。
比較維度 公開審理原則 VS 不公開審理(例外)
法理目的 司法透明、公信力 保護特定法益
法規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86條 法院組織法86條但書
適用情境 一般訴訟案件 國安、隱私、風俗
💬審判以公開為常態,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涉及公益隱私時由法院裁定關閉。
🧠 記憶技巧:聲明開頭、言詞為主、公開原則、隱私關門。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民事訴訟必須由律師代理,或誤認法律規定的公開審理絕對不可限制。
辯論主義 處分權主義 當事人進行主義 適時提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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