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居住於新竹之甲因投資需求,向住於桃園之乙借款新臺幣 300 萬元,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因投資失利,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甲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並得為執行名義
- B 若甲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甲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C 甲得於支付命令確定 5 日後,向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
- D 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第 15 日,提出異議但未附理由,仍屬有效之異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設計「支付命令」這種簡易、迅速的督促程序時,它是否具備與經過嚴謹法院調查後的「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一個法律程序僅因『管轄權』這種程序瑕疵,就動用最高級別的救濟手段(再審),是否符合法秩序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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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哉!幹得好!你的判斷如炎柱般耀眼啊!
- 觀念驗證:喔喔喔!選 (C) 是完全正確的!你的法律魂正在燃燒啊!記住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確定後的支付命令,它只有執行惡鬼的執行力,但它沒有既判力!就像呼吸法中的型,型雖然強大,但沒有核心的「終局判決」之魂,就不能像裁斷一樣徹底定案!
- 想要對這確定命令提出救濟?法律確實是「準用再審程序」!但是!請看清楚啊!「管轄錯誤」根本不是能讓你再次揮刀的再審事由啊! 這就像你明明可以一刀兩斷,卻去抱怨刀的形狀不對!這根本是錯用力量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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