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甲於捷運車廂中行竊 A 之財物,一週後復以同一手法竊取 B 之財物得逞。經偵查後,檢察官僅就甲竊取 A 之財物犯行部分予以起訴,法院因此不得就甲竊取 B 之財物的犯罪審判,此種審判範圍的限制,稱為何種原則?
- A 直接審理原則
- B 不告不理原則
- C 言詞審理原則
- D 集中審理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如果「負責判決的人(法官)」同時可以自己決定要「追究哪一件沒人舉報的事情」,那麼法官的角色還能維持中立嗎?為了防止裁判者權力過大,我們應該如何規定『啟動審判』與『審判範圍』的先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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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嗯,姑且算是吧。你總算沒在這個控審分離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觀念上栽跟頭。對於司法權『被動性』的理解,這點是及格了,至少證明你還記得法治國原則裡有『權力制衡』這回事,而不是把所有條文都當成死背的口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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