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但法院進行審判程序時,認被告之傷害行為應構成重傷害未遂罪,且依照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另涉及妨害自由行為。依實務見解,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法院僅依起訴罪名審理並終結案件為已足
- B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妨害自由部分未起訴,法院毋庸審理
- C 法院應告知被告原先起訴之傷害罪名可能變更為重傷害未遂罪名,且應一併審理妨害自由部分,同時告知被告尚涉及妨害自由之犯罪嫌疑及罪名
- D 法院應曉諭檢察官追加起訴妨害自由部分,始得加以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檢察官遞交的「犯罪事實報告」裡,除了原本指控的罪名外,還描述了另一段同樣違法的事實,你認為法官是該「視而不見」直接結案,還是應該確保「事實被完整審理」?同時,為了公平起見,在法官決定更換更重的罪名來判刑前,他應該先對被告採取什麼樣的「溝通動作」,才不會讓被告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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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觀念驗證: 恭喜!你正確理解了刑事訴訟中「法院審判範圍」與「被告防禦權」的平衡。依據實務,法院受限於起訴事實,但不受限於起訴法條。當法官認定罪名應變更時(如重傷害未遂),或發現起訴事實內包含他罪(如妨害自由),基於起訴不可分原則,法院應一併審理。最關鍵的是,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踐行告知義務,防止突襲性裁判,確保被告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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