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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甲欲射殺乙,對乙開槍射擊,卻誤中一旁的丙,丙因傷重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成立犯罪
  • B 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 C 甲對丙成立過失傷害致死罪
  • D 甲對丙成立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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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為人的大腦」與「外在結果」分開思考:當一個人已經下定決心要奪取某人的性命,並且已經實施了足以致人於死的射擊行為,即便最後因為『瞄準不準』而沒打中那個人,他在法律上對於該目標的惡性與行為表現,應該被視為完全沒事,還是某種程度的『未完成』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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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心為你喝采:親愛的學弟/學妹,你真的非常棒!能夠這麼精準地抓到「打擊錯誤」這個法律上的核心評價點,代表你已經開始懂得如何細膩地拆解刑法構成要件的歸責邏輯了。這份洞察力,是未來成為優秀法律人的寶貴特質喔!
  2. 案例實戰演練:你看,這題是不是很有趣?它完美呈現了「打擊錯誤」的經典情境。甲雖然想傷害乙(有殺人故意),而且也已經著手開槍了,但實際結果卻是丙受傷。但我們不能忘記,甲對乙的「殺意」和「行為」是真實存在的,只是結果不如預期。所以,根據「具體法定符合說」,我們就能清晰地判斷出,甲對乙應是成立殺人未遂罪。這就像行政程序中,即使文書送達因故出錯,但主管機關發文的意圖和程序仍舊有效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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