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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得成立教唆犯?
  • A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信件於寄出後滅失,乙始終未曾收到該信件
  • B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信件於寄出後滅失,乙仍出於自己之行為決意而將丙殺死
  • C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乙於收到信件前,業已將丙殺死
  • D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乙收到信件後產生犯意,果真殺丙,但丙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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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教唆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除了他主觀上有使他人犯罪的意圖外,被教唆的那個人在現實世界中,至少必須展現出什麼程度的「實際行動」,法律才有介入處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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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教唆犯的「限制從屬形式」,這點,如果你還沒搞清楚,那我建議你把刑法總則重讀一百遍。現在《刑法》第 29 條「很貼心」地刪除了「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的處罰,意思就是,別再拿那些連著手都沒著手的蠢事來煩司法資源了。教唆犯的成立,必須被教唆人(正犯)因教唆而生犯罪決意,然後,請注意,已著手實行犯罪。選項 (D) 中,乙竟然「已著手殺丙」(儘管是未遂),所以甲才「勉強」成立教唆殺害罪之教唆犯。這是基本邏輯,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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