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得成立教唆犯?
- A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信件於寄出後滅失,乙始終未曾收到該信件
- B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信件於寄出後滅失,乙仍出於自己之行為決意而將丙殺死
- C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惟乙於收到信件前,業已將丙殺死
- D 甲以信件唆使乙殺丙,乙收到信件後產生犯意,果真殺丙,但丙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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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教唆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除了他主觀上有使他人犯罪的意圖外,被教唆的那個人在現實世界中,至少必須展現出什麼程度的「實際行動」,法律才有介入處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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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教唆犯的**「限制從屬形式」。現行《刑法》第 29 條已刪除「失敗教唆」與「無效教唆」之處罰。教唆犯之成立,必須被教唆人(正犯)因教唆而生犯罪決意,且已著手實行**犯罪。選項 (D) 中,乙已著手殺丙(雖未遂),甲即成立教唆殺害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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