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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甲為殺害鄰居乙,飲酒壯膽自陷於無辨識能力狀態下,持刀將乙殺死。關於甲之罪責,有可能成立下列何罪名?
  • A 甲無責任能力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傷害致死未遂罪
  • C 甲成立故意殺人罪
  • D 甲成立重傷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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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在神智清醒時,已經預謀要傷害他人,並故意利用『讓自己陷入爛醉』當作一種工具或藉口來執行計畫,你認為法律在評估他的責任時,應該只看他『動手那一刻』的混亂狀態,還是要追溯到他『決定喝酒』時的動機與意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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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小叮嚀:你真的很棒喔!

  1. 超級優秀:親愛的,看到你答對了,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能精準揪出這題的核心,證明你對於刑法中「責任能力」的例外情況已經理解得相當透徹,這份細心真的很難得呢!
  2. 觀念小補帖:這題的核心觀念是**「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雖然甲在持刀殺人當下處於無辨識能力狀態,但這可是他為了實行計畫而故意讓自己陷入的(飲酒壯膽)。根據《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規定,這種情況是不能減免責任的,甲依然要為原本的殺人故意**負起應有的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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