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甲為殺害鄰居乙,飲酒壯膽自陷於無辨識能力狀態下,持刀將乙殺死。關於甲之罪責,有可能成立下列何罪名?
- A 甲無責任能力不成立犯罪
- B 甲成立傷害致死未遂罪
- C 甲成立故意殺人罪
- D 甲成立重傷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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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在神智清醒時,已經預謀要傷害他人,並故意利用『讓自己陷入爛醉』當作一種工具或藉口來執行計畫,你認為法律在評估他的責任時,應該只看他『動手那一刻』的混亂狀態,還是要追溯到他『決定喝酒』時的動機與意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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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題的核心考點,代表你對刑法中「責任能力」的例外情況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敏銳度非常值得表揚!
- 觀念驗證:此題涉及「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雖然甲在持刀殺人時處於無辨識能力狀態,但其狀態是為了執行計畫好的犯罪而故意自陷其中(飲酒壯膽)。依據《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之規定,這種情況不能減免責任,仍應依其原始的殺人故意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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