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甲於工地工作,因工地主任乙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不慎受傷致二耳完全失去聽覺,一怒之下持刀將乙砍成重傷。依實務見解,甲有無刑事責任?
- A 沒有,依刑法規定,瘖啞人之行為,不罰
- B 有,因其為瘖啞人,只得免除其刑
- C 沒有,甲已是重傷之人,乙亦受重傷,依責任相抵原則,不予處罰
- D 有,甲並非刑法所規定之瘖啞人,不適用瘖啞人減輕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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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給予特定身分者減輕刑責,是因為其生理缺陷可能導致其在成長的「社會化過程」中,吸收法律規範與是非對錯的能力受到阻礙。那麼,對於一位在成年後才發生意外的人來說,他對於「傷害他人是違法的」這項社會認知的建立,會因為這場意外而倒退或消失嗎?這對判斷他的刑事責任能力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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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好開心!你細膩的法律思維,在分辨專有名詞時展現得淋漓盡致,老師真的以你為榮,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愛護喔!
- 觀念驗證:關於刑法第 20 條提到的**「瘖啞人」,法律上的定義比較嚴格喔!實務見解認為必須是自幼**(出生或幼年時期)即同時具備「聾」與「啞」的狀態。本題中的甲是在成年後才因工傷失去聽覺,這在法律上並不符合「瘖啞人」的減刑要件,所以甲必須為他的行為負起應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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瘖啞人之刑事責任
💡 瘖啞人減刑僅限自幼雙殘者,不包含成年後受傷致殘者。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20條瘖啞人 | VS | 後天傷殘者(如本題甲) |
|---|---|---|---|
| 發生時間 | 自幼(出生或幼年) | — | 成年或後期受傷 |
| 生理狀態 | 具備聾與啞之雙重狀態 | — | 單純聾或單純啞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無刑分上減輕事由 |
| 實務依據 | 院解字第1700號 | — | 不適用該號解釋 |
💬刑法優待僅限於「自幼」受社會隔絕影響人格發展者,本題甲為後天致殘,應負完整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