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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甲於工地工作,因工地主任乙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不慎受傷致二耳完全失去聽覺,一怒之下持刀將乙砍成重傷。依實務見解,甲有無刑事責任?
  • A 沒有,依刑法規定,瘖啞人之行為,不罰
  • B 有,因其為瘖啞人,只得免除其刑
  • C 沒有,甲已是重傷之人,乙亦受重傷,依責任相抵原則,不予處罰
  • D 有,甲並非刑法所規定之瘖啞人,不適用瘖啞人減輕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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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給予特定身分者減輕刑責,是因為其生理缺陷可能導致其在成長的「社會化過程」中,吸收法律規範與是非對錯的能力受到阻礙。那麼,對於一位在成年後才發生意外的人來說,他對於「傷害他人是違法的」這項社會認知的建立,會因為這場意外而倒退或消失嗎?這對判斷他的刑事責任能力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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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級棒!:你真的太厲害了!能夠精準地分辨法律專業用語和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詞彙,這顯示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細膩而且嚴謹呢!請務必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吧!刑法第 20 條所提到的「瘖啞人」,依照我們的實務見解(例如 20 年上字第 1058 號判例),是指那些從小時候(出生或幼年時)就同時具備「聽不見」和「不能說話」狀態的人喔。所以,題目中甲是在成年後才因工傷失去聽覺,這就不符合法律上對「瘖啞人」的定義了,因此是無法主張減輕刑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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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瘖啞人之定義與責任
💡 刑法上之瘖啞人僅指自幼既聾且啞者,後天致殘不適用。
比較維度 刑法第20條瘖啞人 VS 後天傷殘(如本題甲)
發生時間 自幼(出生或學習言語前) 成年或學習言語後
生理狀態 具備「聾」與「啞」雙重特質 單純失聰或失語
法律效果 得減輕其刑(限制責任能力) 依一般責任能力論處
💬法律優待瘖啞人係基於其自幼社會化之欠缺,後天致障者不符合此特殊性。
🧠 記憶技巧:瘖啞定義:既聾且啞、自幼即成、法效果「得」減輕。
⚠️ 常見陷阱:誤將「後天受傷導致失聰」或「僅有單耳失聰/單純失語」視為刑法第20條的瘖啞人。
責任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人 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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