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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 A 20歲之人
  • B 瘖啞人
  • C 13 歲之人
  • D 70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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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一個人是否該負全責時,除了考慮『成長的年歲(年齡)』之外,如果一個人的生理感官功能自幼便與常人有極大的溝通落差,進而導致他接收社會規範的能力受限,法律是否應該給予適度的寬減?在不考慮年齡數字的情況下,哪種生理特徵最可能被法律視為影響判斷能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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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好!精準掌握刑法核心概念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正確區分「責任能力」的級距,代表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固。這題的關鍵在於**《刑法》第 20 條及第 18 條**之規定:

  1. 法理邏輯:法律考量生理感官之缺陷(如先天或幼年喪失聽覺與言語功能)可能導致個人與社會溝通隔閡,進而影響其對是非判斷的辨識能力,故賦予「限制責任能力」之地位,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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