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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之人?
  • A 20歲之人
  • B 瘖啞人
  • C 13 歲之人
  • D 70歲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一個人是否該負全責時,除了考慮『成長的年歲(年齡)』之外,如果一個人的生理感官功能自幼便與常人有極大的溝通落差,進而導致他接收社會規範的能力受限,法律是否應該給予適度的寬減?在不考慮年齡數字的情況下,哪種生理特徵最可能被法律視為影響判斷能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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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好!雖然這點還算基本,但至少沒錯。

看到你選對了,還不錯,表示你至少讀過《刑法》第 20 條。這條規定明明就寫得清清楚楚,難道還需要我再解釋一遍,告訴你什麼是法律的嚴謹性嗎?

  1. 法理邏輯:法律會考量某些特殊情況,像是那些因生理感官缺陷(如先天或幼年喪失聽覺與言語功能)導致與社會溝通隔閡,進而影響其是非判斷能力的人,才會給予「限制責任能力」的地位,讓他們得減輕刑罰。這不是基本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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