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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依據刑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 A 18歲的肢體障礙人士
  • B 滿80 歲但未滿90歲之人
  • C 未滿18 歲但已結婚之人
  • D 自幼為瘖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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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衡量一個人是否應負起「全部」責任時,『身體行動的不便』與『心智或感官知覺的缺損』,哪一種才會真正影響一個人「判斷是非」或「控制衝動」的能力?此外,刑事法規對於年齡的界定是絕對的數字,還是會因為這個人的社會身分(如:是否有婚姻)而產生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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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我國《刑法》對於責任能力的判定,主要觀察年齡生理/精神狀態(A) 18 歲已滿法定完全責任能力年齡,且肢體障礙並非《刑法》第 19、20 條所指的精神障礙或瘖啞狀態,不影響其違法辨識與行為控制能力,故須負完全責任。其餘選項分別因「高齡」、「未成年」或「感官障礙(瘖啞)」,在法律上屬於得減輕其刑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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