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依據刑法的規定,下列何者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 A 18歲的肢體障礙人士
- B 滿80 歲但未滿90歲之人
- C 未滿18 歲但已結婚之人
- D 自幼為瘖啞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衡量一個人是否應負起「全部」責任時,『身體行動的不便』與『心智或感官知覺的缺損』,哪一種才會真正影響一個人「判斷是非」或「控制衝動」的能力?此外,刑事法規對於年齡的界定是絕對的數字,還是會因為這個人的社會身分(如:是否有婚姻)而產生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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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 我國《刑法》對於責任能力的判定,主要觀察年齡與生理/精神狀態。(A) 18 歲已滿法定完全責任能力年齡,且肢體障礙並非《刑法》第 19、20 條所指的精神障礙或瘖啞狀態,不影響其違法辨識與行為控制能力,故須負完全責任。其餘選項分別因「高齡」、「未成年」或「感官障礙(瘖啞)」,在法律上屬於得減輕其刑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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