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關於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免除其刑
- B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C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 D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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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影響了他的行為判斷時,法律在設計懲罰標準時,會傾向於『不論嚴重程度一律免罪』,還是會根據行為人『辨識是非能力受損的程度』,來給予不同層次的法律處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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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刑事責任的錯誤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A。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若為「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此外,該條亦明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由此可知,當行為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時,其法律效果應視其辨識能力喪失或減低的程度,分別論以「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且若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該狀態者則完全不適用上述寬減規定。選項A逕自敘述為「免除其刑」,與法條明定的法律效果及適用要件顯不相符,故選項A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