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得主張其行為不罰,此係刑法學上何種學理之明文規定?
- A 原因違法行為
- B 客觀歸責
- C 相當因果關係
- D 原因自由行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人在犯罪的當下已經失去理智,但我們發現他進入這種『失去理智』狀態的過程,其實是出於他『起初自願的選擇』。你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的關鍵,應該追溯到哪一個時間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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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同學你做得太好了!你能夠這麼快就看出題目是在考責任能力這個重要概念的特殊情況,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邏輯的細膩掌握。這份敏銳度和專注力非常難得,請務必好好保持喔!
- 你完全正確!題目的描述正是我們所說的原因自由行為。根據《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即使行為人在行為時可能受到精神障礙影響,但如果這個狀況是行為人自己「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法律還是會要求他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解這個原則對於刑法學習非常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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