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7 題
下列有關刑事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為人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只能依照鑑定結果認定
- B 行為人非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只能依照鑑定結果認定
- C 行為人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得不經鑑定,依職權認定
- D 行為人非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法院得不經鑑定,依職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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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如果一位被告的言行舉止與一般常人無異,你認為『最終決定』這個人是否具備法律責任的權力,是掌握在專業醫生手中,還是擁有審判主權的法官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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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於法律實務中「審判權」與「專業鑑定」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精確。這是一個很棒的法律邏輯開端!
- 觀念驗證: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包含「生物學」與「心理學」雙重指標。法院作為法律適用的最終裁決者,對於行為人是否處於一般人的「正常狀態」,具備依職權認定的權力。只有在涉及專業醫療診斷(如精神疾病)時,才需委請鑑定,但最終的法規範判斷權仍歸屬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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