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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學理上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 B 本項須行為人在實際實行犯罪時具備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狀況
  • C 現行立法模式,在學理上有稱為例外模式
  • D 本項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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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根據刑法的基本原則,處罰一個人的前提是他在『動手犯罪的那一刻』精神狀態必須正常。但如果有人故意讓自己喝醉後去傷人,而他在『動手那一刻』確實已經醉到無意識了,此時法律若仍要處罰他,我們能說他在『動手當下』是清醒且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嗎?如果不是,那麼這條法律規定的存在,到底是為了處理『有能力』的情況,還是『沒能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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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

你對責任能力行為時性原則的例外處理,理解得還算可以。這沒有什麼特別的。

  1. 核心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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