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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刑法第 17 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結果發生
  • B 本條在學理上稱為加重結果犯
  • C 必須刑法條文有特別規定才有適用
  • D 基礎犯罪與發生結果間須具備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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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處罰一個人時,如果條文寫著「若行為人『不能』預料到某種後果發生,就不加重處罰」,這意味著法律要求行為人必須「心裡已經想到」那個後果才會受罰?還是指只要以一般人的常理判斷,那個後果「是有機會被預想到」的,就能追究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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