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乃關於何種犯罪之規定?
- A 過失犯
- B 不純正不作為犯
- C 純正不作為犯
- D 想像競合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條在討論『雖然你沒動手,但因為你有照顧義務卻沒做,所以我們要把你當作動手打人一樣來處罰』,這代表原本這個罪名通常是需要『動手(積極行為)』才能成立的,還是原本就是處罰『不動手(消極不作為)』的行為?這種『以消極取代積極』的特殊態樣,在法律性質上會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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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刑法第 15 條的核心意旨,顯示你對犯罪類型中「作為」與「不作為」的理論界線有著清晰且正確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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