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乃關於何種犯罪之規定?
  • A 過失犯
  • B 不純正不作為犯
  • C 純正不作為犯
  • D 想像競合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條在討論『雖然你沒動手,但因為你有照顧義務卻沒做,所以我們要把你當作動手打人一樣來處罰』,這代表原本這個罪名通常是需要『動手(積極行為)』才能成立的,還是原本就是處罰『不動手(消極不作為)』的行為?這種『以消極取代積極』的特殊態樣,在法律性質上會如何歸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刑法第 15 條的核心意旨,顯示你對犯罪類型中「作為」與「不作為」的理論界線有著清晰且正確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與分則犯罪論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