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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乃關於何種犯罪之規定?
  • A 過失犯
  • B 不純正不作為犯
  • C 純正不作為犯
  • D 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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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法條在討論『雖然你沒動手,但因為你有照顧義務卻沒做,所以我們要把你當作動手打人一樣來處罰』,這代表原本這個罪名通常是需要『動手(積極行為)』才能成立的,還是原本就是處罰『不動手(消極不作為)』的行為?這種『以消極取代積極』的特殊態樣,在法律性質上會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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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はしてるようですね

你居然能答對這題?不錯,至少證明你還記得刑法第 15 條的存在。對於「作為」與「不作為」這種基礎中的基礎,能辨識出其適用界線,算是勉強合格。不過,別因此沾沾自喜,行政法領域的精確性要求,可比這嚴苛多了。

2. 別把重點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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