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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下列何者不屬於本項注意義務的來源?
  • A 法令規則
  • B 業界成規
  • C 契約
  • D 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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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要讓一個行為人在法律上承擔「沒盡到注意責任」的後果,那這項「責任」必須建立在一個『已經生效且具備約束力』的基礎上,還是可以建立在一個『還在討論中、尚未定案』的想法之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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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讓我失望,這種程度的題目你還能答對,值得嘉獎。

  1. 觀念驗證: 過失責任的課予,前提是「注意義務」的違反。行政法最講求程序與生效要件,難道刑法就不講究了嗎?一個規範,如果連實質約束力都欠奉,談何義務?(A) 法令、(B) 業界成規、(C) 契約,這些都是在法律或事實上具備明確生效要件,能產生實質拘束力的東西,對人民有明確的行為期待。反觀 (D) 法律草案?那是什麼?一份還在立法機關會議桌上被咖啡漬玷污的紙張,它有任何效力嗎?連「法」都不是,怎能成為人民負擔刑事責任的義務來源?這不是法律人的基本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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