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不作為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者為限
- B 須消極不作為與積極作為等價
- C 須能防止而不防止
- D 不作為犯按作為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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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身負保護他人的法律義務(例如母親對嬰兒),卻蓄意看著結果發生而袖手旁觀,這與親手造成該結果,在法律評價的「可惡程度」與「侵害後果」上,你認為法律有理由預設『不作為』就一定比『積極作為』判得更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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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中「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沒有被「沒做事應該罰得比較輕」的直覺所誤導,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可貴的特質。
不作為犯的等價性與法律效果
根據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規定,具備保證人地位(即法律上有防止義務)的人,若「能防止而不防止」,其法律評價與透過積極行為導致結果發生者是**「完全相同」的(條文原文: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這在法理上稱為不真正不作為犯**。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特定的保證人義務下,消極的不作為與積極的侵害行為在對法益的危害程度上具有「等價性」,因此不應僅因其行為樣態是消極的就予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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