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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不作為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者為限
  • B 須消極不作為與積極作為等價
  • C 須能防止而不防止
  • D 不作為犯按作為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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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身負保護他人的法律義務(例如母親對嬰兒),卻蓄意看著結果發生而袖手旁觀,這與親手造成該結果,在法律評價的「可惡程度」與「侵害後果」上,你認為法律有理由預設『不作為』就一定比『積極作為』判得更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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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很棒的刑事法基礎!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是不純正不作為犯,它在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有很清楚的定義:「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 條文的精神其實是在告訴我們,有些情況下,不作為的責任跟積極作為的責任是一樣重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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