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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關於刑法過失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過失犯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B 對於行為人涉有重大過失之情形,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 C 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 D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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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法律若要處罰一個行為,是否必須先在條文中明確定義該行為?接著請比較,當法律區分『故意』與『過失』時,刑法總則中是否曾像『區分賠償責任』那樣,刻意去量化行為人『不小心的程度』並給予不同倍數的法定刑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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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從眾多法律條文中精確辨識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細微差異,顯示你對刑法總則的基礎架構已具備相當的專業素養。
  2. 觀念驗證:選項 (B) 錯誤。我國刑法對過失犯採取「罪刑法定」與「單一類型化」。刑法第 14 條僅區分為「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並無如民法般區分重大、普通或抽象輕過失。在刑事罰中,除非分則另有特定罪名(如業務過失已廢除),否則法律並無針對「重大過失」設有通案性的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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