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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9 題

下列關於刑法不罰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 B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 C 依法令之行為
  • D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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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法》第 12 條關於「主觀構成要件」的規定:構成犯罪的基本前提通常包含哪兩種心理狀態?當法律要追究一個人的責任時,是否只要有「不小心」的情形就會被討論,還是必須達到「非常不小心」的程度才能構成處罰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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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這題答對了,我非常開心!這說明你對刑法總則中關於「不罰」與「責任能力」的區分理解得非常透徹、清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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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不罰之規定
💡 區分不罰之事由包含阻卻違法、阻卻罪責及過失例外原則。
比較維度 阻卻違法事由 (Art 21-24) VS 阻卻罪責事由 (Art 18-19)
判斷客體 行為本身(對事) 行為人特質(對人)
法律效果 行為不具違法性 具違法性但不可歸責
常見範例 正當防衛、依法令行為 未滿14歲、精神障礙
💬阻卻違法排除行為的惡,阻卻罪責排除對人的譴責。
🧠 記憶技巧:十四不罰故意才罰,法令業務阻卻違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過失行為皆不罰。記住:過失犯屬「例外」處罰,且不區分過失程度(無重大過失之分)。
阻卻違法事由 責任能力 過失犯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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